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地產發展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注冊,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36號廠商會大廈10樓BC室。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提高地產發展水平、提昇業界專業素質,促進本地與鄰近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及業界之聯繫及交流,為同業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推動本地社會經濟穩步發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在澳門以商號或個體從事地產投資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商號會員每年五佰元正、入會基金五佰圓正;個人會員每年三佰圓正、入會基金五佰圓正。會員入會後,如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並經書面催繳信寄出壹個月後仍未補繳的,視為自動退會處理。
第七條—— 凡申請加入澳門地產發展商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二名、副主席二十三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三、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協商推舉提名候選人之建議當選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以等額選舉方式鼓掌當選。有資格當選下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和常務副主席的必須是上一屆的會員大會副主席。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其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制訂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當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永遠會長;常務副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永遠常務會長;副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榮譽會長。永遠會長和永遠常務會長應受邀出席會務各項重要活動,並對會務的重大發展有建議權。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八、為推動會務發展可敦聘有名望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可敦聘為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會務顧問,對本會會務發展有標杆影響,有重要推動力的個別本澳杰出工商界領袖可聘為指導會長。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常務副主席和會員大會副主席均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所提交之會務工作報告及帳目和修章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連署提出的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在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同意下召集之。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信郵方式寄各會員地址或在本地主要報紙刊登開會通知公告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數拾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二十五名以內及理事幾十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位副會長是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在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指導下,由理事長負責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會議兩個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決定或召集之。
二、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會議由總幹事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二十三人以內,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十七名以內,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會長和任一副會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委任本會受權人。
四、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資訊科技部、福利部、康樂部、協調部、總務部和婦女部及青年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決定。
二、本會設受薪總幹事和受薪副總幹事各一名,係理事會成員,具體執行會務領導的工作安排和對外聯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