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法務局張永春局長閣下:
您好!就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啟動諮詢的規範本澳“樓花”買賣法律制度,我們認為既是严肃的法律制度,必須是充分參考鄰近地區科學規範制度,明確買賣雙方權責,避免在樓市下挫時出現爛尾樓情況出現,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們建議:
一.作為“樓花”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購買“樓花”的預付購樓款必須監管,應該利用銀行、律師樓或政府委託的專門信託機構实施对購樓款项的專款專用。保證“樓花”預付購樓款不被發展商挪作他用,避免爛尾樓事件出現,建議對購買“樓花”預付款資金監管實行全覆蓋。
二.“樓花”公開發售,是避免房地產市場非法炒賣,哄抬樓價的必要措施,所以建議必須規定發展商在公開市場公佈售樓信息,公開、公平、公正的銷售“樓花”。一個人買10個單位,甚至一個人買100個單位的結果是市民大眾最終買到的是提價后的二手“樓花”,與市場信息對稱的原則相違背,客觀上慫恿炒賣“樓花”的歪風,是造成物業價格被哄抬的導火線,是製造房地產市場混亂的元兇。
三.爲了保證市場供求平穩,如建築商已批則的樓宇三年建成后因種種私人原因不出售或部份不出售(或者是等待樓價上升),應視為捂盤不發售,宜立例收取空置樓宇稅,可按樓宇單位評估價5%,每年收取,以免市場被炒作或壟斷,樓價因造成人為供不應求情況而被不合理抬高。
四.應該實行物業單位以實用面積認定制度,避免建築商以所謂“發水面積”誤導消費者,保證市場的公開,透明、合法。
五.任何與發展商出售“樓花”合同相關的報紙廣告,宣傳單張,售樓書,以及樣板房都是“樓花”銷售合同文本和銷售內容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如最終發現與實際交樓情況有明顯差異,則可被視為誤導消費者,對發展商進行欺詐追究。
六.建築商不是打了地基就可以發售“樓花”,這樣對廣大消費者太無保障。而是應該樓宇平頂后才可銷售“樓花”,這樣對消費者保障大一些,爛尾樓官司會少一些。
七.作為未成為實物財產的”樓花”,應該規範在“樓花”銷售后不准轉手,也即購“樓花”者一定應是真正的用家,須做物業契,這樣可避免“樓花”的過度炒賣現象,避免本澳樓價升得太瘋狂。
以上七點是我們徵詢了共計600多個會員企業后的集體建議,希望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有參考作用。
順頌
台祺!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