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建議
澳門地產中介人發牌制度對規範本澳地產行業十分重要,但制度的設計要完備、可行、有配套,應增加下列規範條例:
1. 既認定地產中介是一個專業行業,有必要監管和發牌,那必須像內地、台灣甚至國際上一樣規定佣金額度(中介服務收入),應為交易或成交價的1%~2%或更高。如租賃業務,佣金應為出租物業之壹個月租金。
2. 作為發牌的配套,地產行業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和樓花預約買賣合同均應有政府的範本,方便市場遵守并依例操作。
3. 地產中介發牌:中介公司牌必須是澳門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才視為澳門公司,發公司牌照;經紀牌必須是澳門身份證持有人才獲發牌。
4. 地產中介人培訓不宜交給勞工局,應該由政府結合勞工局職業訓練廳和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培訓班的資源以及兩個機構歷年來對地產中介人的培訓經驗,成立澳門專門的職業訓練局進行地產中介的培訓和考試。
5. 地產中介人的監管機構應學習香港成立地產代理監管局,隸屬房屋局;通過修改法律,讓該局對地產代理的監管發牌等進行一系列的政策制定和政策貫徹。
6. 證明地產中介服務公司或經紀個人已在地產領域服務5年,應由本澳幾個地產業界商會證明。
7. 一個經紀只能與一間中介人公司掛钩,一單交易只能由固定一個或固定一組經紀跟進到底,避免服務不到位或產生誤導顧客。
8. 經紀和公司發牌,連續兩次沒受到投訴和處罰,宜延長為五年一續牌,作為對服務良好的中介人和經紀的鼓勵。
9. 消費者如給予經紀的佣金低於政府法定的規定,則不具備對中介人公司和經紀服務的追訴資格,這樣可避免市場降低服務水準和惡性競爭個案的發生。
10. 對房地產中介和經紀的處罰機制應配套設立上訴機制,以便當受罰的地產中介或經濟認為處罰有爭議時,可經由上訴渠道進行申訴,以求得裁決的公平性。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2011.03.30